(2017)豫018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荥阳市广武镇任河村六组与赵长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广武镇任河村六组,赵长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561号原告:荥阳市广武镇任河村六组。负责人:赵海平,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飞,荥阳市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长春,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炎恩,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荥阳市广武镇任河村六组与被告赵长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任丙申审判员 季慧云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芳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