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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荥阳市广武镇任河村六组与赵长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广武镇任河村六组,赵长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561号原告:荥阳市广武镇任河村六组。负责人:赵海平,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飞,荥阳市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长春,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炎恩,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荥阳市广武镇任河村六组与被告赵长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任丙申审判员  季慧云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芳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