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东区贺久建材租赁站、薛海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区贺久建材租赁站,薛海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贺久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经营者:刘贺青,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镇工业街1号。法定代表人:温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海兆,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薛海兆在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8129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伟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