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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玉门市赤金摩托车配件经销部与马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门市赤金摩托车配件经销部,马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642号原告:玉门市赤金摩托车配件经销部。经营者贾学刚,男,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赤金摩托车配件经销部业主,住玉门市赤金镇西湖村二组。被告:马平军,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赤金镇和平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玉门市赤金摩托车配件经销部诉被告马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门市赤金摩托车配件经销部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马平军已将电动车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玉门市赤金摩托车配件经销部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门市赤金摩托车配件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门市赤金摩托车配件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梁林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