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曾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曾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初656号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湘,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黎明,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都物业公司)与被告曾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都物业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李崇湘、被告曾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都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曾黎明向明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711元、滞纳金1745元,合计34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曾黎明承担。事实和理由:曾黎明系崀山御景小区A18栋1单元6层602号房业主,物业面积201.28平方米,按照双方签订的《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曾黎明应向明都物业公司缴纳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711元,但经多次催收,曾黎明一直拒交,产生滞纳金人民币1745元。故诉请法院维护明都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曾黎明辩称,1.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维修义务,我住顶楼,但顶楼通风口没有做好防水工作,导致我屋内墙面渗水、墙布松动发霉;2.物业公司从未向我催收物业管理服务费;3.我的房子合同面积虽然是201.28平方米,但实际只有196.27平方米,物业费应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本院根据曾黎明提供的《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该房屋内墙面存在水渍印、腻子粉脱落、墙布松动发霉的照片,确认曾黎明所有的崀山御景小区A18栋1单元6层602号房实际建筑面积196.27平方米,存在墙面渗水现象。根据明都物业公司与曾黎明签订的《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第三条“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0.5元/月/平方米……2、交费时间及期限:1月10日前交纳当前年度1月-6月相关费用,7月10日前交纳当前年度7月-12月相关费用”,第六章第二条:“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物业服务费逾期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规定,经审查曾黎明实际欠交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1667.7元,产生滞纳金1122.4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购房合同中记载的房屋面积跟实际面积有差距,只能按照实际面积并依照《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计算物业管理服务费,如未按时交纳,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交纳滞纳金。曾黎明的房屋存在渗水现象,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不能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来抗辩。《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的交费时间,曾黎明应当依约定及时交费,不能以物业公司未向其催收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曾黎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交纳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1667.7元和因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1122.4元,共计2790.1元;二、驳回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曾黎明负担,该款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曾黎明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鹏附:滞纳金计算方式1.2015年10月-12月份物业管理费294.3元,应在2015年7月10日前交清,2015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逾期593天,产生滞纳金349元;2.2016年1月-6月份物业管理费588.6元,应在2016年1月10前交清,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逾期413天,产生滞纳金486.2元;3.2016年7月-12月份物业管理费588.6元,应在2016年7月10前交清,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逾期228天,产生滞纳金268.4元;4.2017年1月-2月份物业管理费196.2元,应在2017年1月10前交清,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逾期48天,产生滞纳金18.8元;以上1+2+3+4=1122.4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