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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查罕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查罕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查罕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查罕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查罕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合作社社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查罕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村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查罕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查罕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黑020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黑02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查罕诺村民委员会在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东信用社XX号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79,183.83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