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金驼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金驼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驼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田雪飞,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驼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0713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