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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文元、钱兆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元,钱兆平,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239号申请人:张文元,男,199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钱兆平,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陈飞,男,成年,汉族,住莘县。申请人张文元与被申请人钱兆平、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财保55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飞名下的鲁A×××××号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