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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栾同绪、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同绪,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栾同绪,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机场东门。法定代表人刘纯绪,经理。申请执行人栾同绪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货款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0)城经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协助执行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0)城经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洪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