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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华某1、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华某1,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076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华某1,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华某2,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崭,颍东区口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诉被告华某1、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华某1、华某2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江飞书 记 员 李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