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韦良华、韦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韦良华,韦良国,仇大鹏,仇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881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116051A。负责人:徐超,行长。被告:韦良华,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韦良国,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仇大鹏,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仇娟,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被告韦良华、韦良国、仇大鹏、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2元,财产保全费72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安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