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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97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执行黄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纠纷(2017)川0113执97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光伟审 判 员  席 铮代理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