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97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执行黄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纠纷(2017)川0113执97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光伟审 判 员 席 铮代理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