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10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西藏东红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西藏康宏商贸有限公司、康宏农机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东红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西藏康宏商贸有限公司,康宏农机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344号原告:西藏东红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楚座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西藏康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谭玉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林,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宏农机销售部,经营地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经营者:谭玉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林,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藏东红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康宏商贸有限公司、康宏农机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西藏东红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东红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藏东红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64.68元,减半收取计9332.34元,由西藏东红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献 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斯郎措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