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树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6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春,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被告人李树春被控故意伤害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8日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树春骑自行车途径天津市红桥区团结环路某小区出口处,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李树春用拳击打张某面部,造成张某鼻骨骨折。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被人打伤后致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报警。公安机关传唤李树春到案。2016年11月27日,李树春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全部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张某对李树春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物证和书证照片、鉴定意见,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谅解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春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树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树春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李树春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树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管友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计星速录员 罗 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