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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聂细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聂细平,刘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24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京惠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8170-7。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聂细平,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刘爱华,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聂细平之妻。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干卫计委)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计生征决[2017]第3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向本院申请执行新计生征决[2017]第3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两被执行人拖欠的社会抚养费30000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新干卫计委为支持其强制执行申请向本院��交了询问笔录和证明材料等证据。新干卫计委提交的证据证实:两被执行人均为农业户口,于200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8日,两被执行人生育一男孩,取名聂寒琪。2014年9月20日,两被执行人再次生育一男孩,取名聂梓琪。2017年1月14日,新干卫计委以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0日生育一男孩的行为属计划外生育为由,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被执行人作出了新计生征决[2017]第3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限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前到大洋洲人民政府缴纳,逾期未交纳加收滞纳金。此后,两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向两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两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新干卫计委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7]第3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金额未超过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两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7]第3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国昭审判员  肖东宇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云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