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罗敬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458号起诉人罗敬凤,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曾都区。2017年5月16日,本院收到罗敬凤的起诉状。起诉人罗敬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按《文峰塔10组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第2条、第3条、第4条支付原告和女儿、女婿、外孙女相应土地补偿金份额;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此,起诉人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罗敬凤要求被告按分配方案补偿土地补偿金,其行为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罗敬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皮广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