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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梁振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振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振刚,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系梁振刚之子),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2号12号楼(鑫满大厦附属楼)第一、二、三层。主要负责人:林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兰,公司员工。上诉人梁振刚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振刚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振刚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振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梁振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一审法院的决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琴审 判 员 王燕燕审 判 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施 炜书 记 员 钟许珠PAGE(2017)闽01民终1768号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