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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毛进云与达拉特旗千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进云,达拉特旗千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790号原告毛进云,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郭琼,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拉特旗千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平原街北金鹏路西新园街南。法定代表人康建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进云诉被告达拉特旗千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进云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千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进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进云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千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进云负担。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