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白塔区睿馨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辽阳辽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塔区睿馨花园业主委员会,辽阳辽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2民初562号原告:白塔区睿馨花园业主委员会,地址辽阳市白塔区新兴街51-1号。代表人:胡德一,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辽阳辽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新兴街51-1号。法定代表人:谢志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塔区睿馨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辽阳辽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塔区睿馨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白塔区睿馨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