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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先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先水,张桂花,姜芝虎,吕金环,邓辉,董明景,苏媛,张代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560号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正,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先水,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张桂花,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先水之妻。被申请人:姜芝虎,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吕金环,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姜芝虎之妻。被申请人:邓辉,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董明景,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邓辉之妻。被申请人:苏媛,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代东,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先水、张桂花、姜芝虎、吕金环、苏媛、邓辉、董明景、张代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先水、张桂花、姜芝虎、吕金环、苏媛、邓辉、董明景、张代东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山东恒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张先水、张桂花、姜芝虎、吕金环、苏媛、邓辉、董明景、张代东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兴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