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冉龙树、杨智权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冉龙树,杨智权,杨智清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龙树,男,生于1956年3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耀,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智权,男,生于1958年1月12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智清,男,生于1947年5月7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退休教师,住利川市。再审申请人冉龙树因与被申请人杨智权、杨智清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冉龙树于2017年5月22日以另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冉龙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冉龙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