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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卢帮照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帮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57号原告:卢帮照,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金,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负责人:徐予鄂,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晶,女,该单位职工。原告卢帮照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卢帮照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帮照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帮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帮照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宋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丰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