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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沂源县鲁村镇鲁村二村村民委员会、冯文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鲁村镇鲁村二村村民委员会,冯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鲁村镇鲁村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齐元玲,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冯文良,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本院作出的(2016)鲁0323民初2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明被执行人冯文良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冯文良银行的存款782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