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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851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某2,男,回族,1970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1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