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祁守全、樊登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守全,樊登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1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守全,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登全,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怀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祁守全因与被上诉人樊登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8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祁守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樊登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祁守全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8民初64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是一审程序违法。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申请证人当庭出庭作证,法庭以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为由不予准许。一审开庭对被上诉人申请调取的证人李某的证言,在庭审时宣读,证人李某并未出庭,其证人证言不应当被采信,不符合民诉法第73条的规定。二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l999年,太平庄村委会和祁守全农户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5.69亩,并分得1亩自留地。1999年分得土地后,祁守全交由其连襟贾建珍耕种,为缴纳提留农业税方便,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一并交由贾建珍保管。1999年至2003年期间,诉争土地一直由贾建珍耕种,相关的费用也由贾建珍代祁守全缴纳。2003年,因贾建珍搬家到万全孔家庄,就将诉争土地交由樊登全耕种。在2006年2月14日,祁守全从太平庄村把户口迁出到东窑子镇永丰堡村,因此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愿意种地的人开始多了起来。诉争土地当时也是樊登全种着,祁守全的妻子朱爱兰就和樊登全说:“四雷(樊登全的小名),我们家走了,我们的地就给你种吧,你种地要用土地本什么的在我姐夫家里。”樊登全说:“四嫂,把本给我方便,咱们亲戚道理的,你啥时回来要我啥时给你,你还信不过我。”因为村里为了管理方便,有土地流转登记,樊登全、朱爱兰、贾建珍到大队进行了登记备案,经办人是李某,在场的还有村干部贾德喜,为了樊登全种地方便,贾建珍把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交给了樊登全。因此,本案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而非村委会将诉争土地重新发包。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仍是祁守全,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足以证实这一点。三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第23和《物权法》第127条之规定,祁守全自1999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承包经营权,且经怀安县人民政府发证确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只能是祁守全,而不应当是其妻子和连襟贾建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39条之规定,转让和转包是有区别的,转让应当登记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才可以,并且需要祁守全本人签字。转让是权利的永久移转,土地是家庭承包,属于家庭中较为重要的财产权益,且本案的土地登记在祁守全名下,未经祁守全确认就草率的认定为转让,不仅与事实不符,也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不符。祁守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怀安县××××二轮承包地5.69亩,自留地1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同为怀安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村民。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在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中,原告祁守全(户主)以承包方的名义与怀安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委会签订了5.69亩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分得了村集体的1亩自留地。在二轮承包期间,原告一直在张家口市打工,原告主张1999年-2003年将承包地和自留地无偿租赁给贾建珍耕种,后于2003年至今一直由被告樊登全耕种;现原告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但被告予以拒绝。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将承包地重新进行发包。本案中,被告耕种争议土地(承包地和自留地),是原告自愿拨出的,且在村委会进行了登记,虽不是原告本人签字,但是其妻子的签字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表见代理,是对农村土地的一种重新发包,应予以支持。原告作为承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但在此后被告耕种的十年期间内,并未主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并未实际耕种土地,且已将全家户口迁出怀安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现要求被告退还已由村集体重新发包的土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祁守全的诉讼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本案中,上诉人祁守全在2006年将户口从怀安县太平庄村迁至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永丰堡村,在2006年2月24日将诉争土地自愿拨给被上诉人樊登全,且在村委会进行了登记,虽不是上诉人本人签字,但是其妻子的签字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表见代理,上诉人是对其承包土地的转让。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祁守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少博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代理审判员 闫 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斯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