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5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仝祥与吕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仝祥,吕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981号原告:王仝祥,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吕跃飞,男,汉族,1989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王仝祥诉被告吕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仝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仝祥以证人无法到庭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仝祥负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