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国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37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鹏,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国鹏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工业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畅歌KTV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面包车发生追尾事故。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国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83mg/100ml。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从送检的李国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67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国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国鹏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工业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畅歌KTV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面包车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李国鹏被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国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83mg/100ml。被告人李国鹏对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送检的李国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67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国鹏一次性赔偿了面包车车主史某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史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国鹏的供述:2016年12月26日3时左右,我在人民路太平庄吃完饭沿着人民路由北向南行使,行驶到畅歌KTV附近时,我撞着前面的车,由于不明显我继续前行,行驶到工业路与光武路口时被一辆面包车拦住去路,我以为是碰瓷,我俩就吵了起来,后来我俩协商事故咋解决,这时公安民警到了,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2、被害人史某陈述:2016年12月26日3时30分许,我驾驶豫R×××××号面包车沿工业路自北向南行使,行驶到畅歌KTV附近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追尾后宝马车跑了,我在工业路与光武路口将他逼停,我就报警了,警察到了以后将我俩带到了派出所。3、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6]02709号血醇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从送检的李国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83mg/100ml。(2)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从送检的李国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679mg/100ml。4、书证(1)被告人李国鹏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国鹏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李国鹏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国鹏无前科。(3)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国鹏被民警现场抓获的事实。(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国鹏有驾驶证,准驾车型C1。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李国鹏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国鹏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也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国鹏的犯罪性质、案发时的乙醇含量、认罪态度、赔偿损失、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蔡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