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红河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成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红河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成茂,鲍金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护国路与园区L8号路交叉口西北侧万达景苑小区。法定代表人:代秀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成茂,男,1965年12月15日生,哈尼族,住蒙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金花,女,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蒙自市。上诉人红河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龙成茂、鲍金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民初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红河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开发的蒙自市万达景苑小区开发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涉及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购房业主近500余户,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纠纷,同样的诉讼标的将有数百户提起诉讼,必然在全州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总的诉讼标的额也将超出蒙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标的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龙成茂、鲍金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云南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为15350.52元,不属于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蒙自市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该院管辖正确。上诉人红河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为芬审判员 何玉琼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丁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