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汪兵,王丽蓉,汪声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1号。法定代表人:夏安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兵,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丽蓉,女,汉族,1944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汪声瑶,男,汉族,1942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兵、王丽蓉、汪声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汪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借款本金43658.81元及利息(截止到2008年8月1日的利息为3599.23元,2008年8月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如汪兵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则拍卖王丽蓉、汪声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里洲新村30栋703室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债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汪兵存款25万元,因汪兵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有关联案件,上述扣划款经执行分配,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9168元。同时本院查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拍卖被执行人汪声瑶名下位于南昌市××××室房产,且扣除其工资收入,汪胜瑶生活较为困难。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委托至贵州省兴义市望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西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黄 中 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子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