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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3、25865、25868、25872、25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瑞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初25257、25269、2527225273、25865、25868、25872、2587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育霖,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等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八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本院减半收取,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乐艺下续附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