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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6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存远与陈清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存远,陈清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678-2号原告:胡存远,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国,保康县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清胜,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原告胡存远与被告陈清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胡存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存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存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胡存远负担。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