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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693号原告李建军,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杨洁,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李建军与被告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洁于2014年在姚克义的介绍下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后原告以物资顶帐的方式给我归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剩余72000元本金未还。2016年3月10日被告重新给我出具了借条,约定当年内分期还清。但到期被告又拒不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本金72000元,并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归还借款之日,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3月10日被告杨洁书写的借条一张,还款计划承诺书一份,分别用以证明被告借款未还的事实。被告杨洁辩称:借款未还属实。因我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无能力偿还,希望法庭能宽限我还款期限。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杨洁以经营桃园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建军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2%,因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双方协议后,被告用其机动三轮车、空调、地膜、肥料等农用物资向原告抵顶债务28000元,2016年3月10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了“今借李建军现金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月息2%.见证人:姚克义借款人:杨洁.2016年3月10号”的借条一张。当日,被告又给原告书写了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其于同年年底将该笔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被告再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2017年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洁以其经营桃园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建军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用三轮机动车等农用物资抵顶部分债务后,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2000元,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继续归还,双方约定以月利率2%支付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洁归还原告李建军借款本金72000元,并以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6年3月10日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6元,由被告杨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锋人民陪审员  刘晓仁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银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