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540号原告:韩某,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敬,系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镇三街村委会推荐。被告:于某,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张某,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系张某丈夫)原告韩某诉被告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于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韩某借款120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计算、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借款到期后,被告于某、张某于2017年3月20日书写欠条一张,写明欠款利息按月息2.1%计算。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某、张某于2017年5月29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剩余借款1100000元自2017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100000元至清偿完毕止;二、利息按照实际未偿还金额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剩余全部借款及约定利息;四、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00元,由被告于某、张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展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