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苑美芳与毛念平、袁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美芳,毛念平,袁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苑美芳,女,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毛念平,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袁大华,女,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苑美芳与被执行人毛念平、袁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381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登记车辆;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袁大华名下有雨润广场35-102号商铺一套,本案在诉讼中已作出(2016)苏0381民初480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毛念平名下登记有世纪花园1号楼裙楼2单元1402室房产一套。另查明,被执行人毛念平工资已被本院(2014)新执字第1924号刘亚新申请执行一案扣留。2016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6)苏0381执4522号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毛念平、袁大华在新沂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扣留毛念平1000元,袁大华4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37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因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暂不要求处置已查封的房产,并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留了两被执行人在新沂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已查封的房产,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