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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行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姚广发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22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姚广发,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上诉人姚广发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行初1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姚广发起诉称,其于2014年3月28日到朝阳区十八里店派出所就自身遭遇抢劫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为此多次进行信访均未有回复。后其又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因无罪证未获支持。姚广发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控告应当依法进行侦查、取证,故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履行侦查义务。一审法院裁定认为,请求事项属于受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系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经审查,本案中姚广发诉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其因遭受抢劫而进行的控告依法立案侦查,应属于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经释明,起诉人姚广发坚持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姚广发的起诉不予立案。姚广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其理由为:罪证的取证权是公安局的法定职责,但在本人的遭遇中公安局的警察行为不端,公安局长严重不作为。公安局是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法院对公安局进行问责,要求公安局启动侦查机制,将姚广发的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安机关既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有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公安机关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时,其刑事司法行为受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调整。本案中,姚广发诉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将其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该请求属于要求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姚广发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姚广发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姚广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蕾 蕾审 判 员 玄 明 虎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文 鑫书 记 员 ��范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