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延寿县环境保护局与延寿县朝鲜族中学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延寿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9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吕凤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翀,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延寿县环境保护局科员,现住延寿县。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延环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0日以延寿县朝鲜族中学在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材料(散煤)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决定对延寿县朝鲜族中学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延寿县朝鲜族中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延环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延环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立斌审判员 :孙景春审判员 :严自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