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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蒙古族乡两间房村第三居民组、毛金耀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蒙古族乡两间房村第三居民组,毛金耀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蒙古族乡两间房村第三居民组。代表人耿玉洲,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亭材,男,蒙古族,1951年12月12日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吕华,河北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金耀,男,满族,1967年4月9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上诉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蒙古族乡两间房村第三居民组因与被上诉人毛金耀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蒙古族乡两间房村第三居民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  于相成审判员  郭雅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