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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曹学侠、张学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侠,张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学侠,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学良,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曹学侠与张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学良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绿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