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礼安、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中心学校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礼安,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中心学校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礼安,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罗黎明,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举东,该校总支委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春,该校办公室主任。一般授权代理。朱礼安诉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礼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中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罗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礼安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理由)。×××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确认双方自1971年2月至1994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项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的人事档案予以复印或返还给原告,该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礼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本院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的,该部分可以不作表述)。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相关事由和理由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综上,朱礼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