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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敬宇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敬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敬宇,男,199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月13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敬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盛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敬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关敬宇在鸡西市鸡冠区某歌厅某房间,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房间内充电的黑色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盗走。后关敬宇将该赃物手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案发后,赃物已起回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关敬宇于2017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敬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赃物手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关敬宇的供述与辩解、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敬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敬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敬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名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