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雪达、盛天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达,盛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胡雪达,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盛天国,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雪达与被执行人盛天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59,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7,993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