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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逸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陈逸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390号原告: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皇经阁村双拥路289号。法定代表人:丁敬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初,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逸安,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逸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陈逸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陈逸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白薇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