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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行审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伍斌群限期腾地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伍斌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23行审758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坪镇雪峰湖大道。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志阳,男,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夏真义,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伍斌群,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安化县人。委托代理人林某,男,汉族,农民,1976年12月10日出生,系伍斌群之子。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伍斌群限期腾地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伍斌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曾来生审判员  廖祥云审判员  谌 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桂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