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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文定辉与马祖美、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定辉,马祖美,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文定辉,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马祖美,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27-1-2,组织机构代码:66890185-3。法定代表人:马祖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文定辉与被执行人马祖美、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106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依照通知书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有抵押且有多轮查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祖美、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益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渝01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文定辉与被执行人马祖美、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106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