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永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云秋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永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云秋生,赵建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1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永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制革厂家属院。法定代表人常载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润花,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秋生,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国,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上诉人焦作市永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洁家政公司)与被上诉人云秋生、赵建国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永洁家政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润花、被上诉人云秋生、被上诉人赵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永洁家政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上诉人应少承担3893.76元。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鉴定报告明确指出该案的事实原因,而一审判决忽略云秋生本身责任,划分责任不当。被上诉人云秋生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赵建国辩称,上诉人上诉不妥当。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云秋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永洁家政公司、赵建国赔偿云秋生位于解放区嘉禾屯林场家属院中楼东单元3楼东户的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16187.52元;2、要求永洁家政公司、赵建国赔偿云秋生装修与通风期间的租赁费3500元、搬迁费2000元。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冬,被告永洁家政公司在取得被告赵建国家的钥匙后,自行在被告赵建国家中从事保洁工作,因白天被告赵建国房屋所在小区停水,被告永洁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在下班时,忘记将其家中的自来水龙头关闭,造成其家中被水浸泡。由于原告云秋生房屋的卫生间和西卧室与被告赵建国房屋卫生间和卧室共用一道墙,赵建国家中的自来水溢出后浸入原告家中,进而又造成了原告房屋内壁纸返潮霉变的财产损失。另查明,经原告云秋生申请,并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本院委托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及形成原因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6年11月24日出具编号2016044号《质量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赵建国房屋室内溢水至云秋生房屋室内,是导致其墙体壁纸返潮霉变的诱因。原告室内需重新粘贴壁纸面积149.76㎡,综合单位为52元,计价7787.52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永洁家政公司在被告赵建国家中从事保洁工作时,忘记关闭水龙头,是导致发生本案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被告永洁家政公司应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赵建国作为业主在家中从事保洁工作时,未指派人员在场监督检查做好安全防范,也未能及时发现本案损害情况的发生,也是造成本案损失的部分原因。然而,由于被告永洁家政公司系自行掌握着被告赵建国家房门的钥匙、自行从事保洁工作,故对被告赵建国也不应过份苛责,应由其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为宜。关于原告主张损失确认问题。原告主张的壁纸损失7787.52元,有相应的司法鉴定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遭受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本院不予确认。综合上述案件事实,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永洁家政公司承担原告损失80%的赔偿责任,被告赵建国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焦作市永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云秋生壁纸损失款7787.52元的80%,即6230.0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建国赔偿原告云秋生壁纸损失款7787.52的20%,即1557.50元;三、驳回原告云秋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71元,原告云秋生负担110元,被告焦作市永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9元,由被告赵建国负担12元;本案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焦作市永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由被告赵建国负担8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上诉人永洁家政公司为被上诉人赵建国提供保洁服务,在服务中忘记关水龙头,导致本案财产损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对事故的发生,永洁家政公司负有直接的责任,对由此产生的财产赔偿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审确定由永洁家政公司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永洁家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永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