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丁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中,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3时58分许,被告人丁中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宿迁市区发展大道与纬九路交叉口处,与前方向同向行驶的孙某1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受损。经民警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丁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丁中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案发后,被告人丁中已与事故对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对方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孙某1、孙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接处警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丁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中已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