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韦某杰、黄某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杰,黄某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杰,男,1962年10月28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某培,男,1987年5月7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某杰与被执行人黄某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应偿还给申请人60000元,被执行人黄某培于调解当日偿还5000元,余下部分从2018年1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60000元为止;二、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确认。本案债务的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8执14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毓观审判员 唐新生审判员 潘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柏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