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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海平与被执行人姜云梅、姜西梅、陈淑云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平,姜云梅,姜西梅,陈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平,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水利机械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姜云梅,女,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远东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姜西梅,女,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二一0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陈淑云,女,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平盛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海平与被执行人姜云梅、姜西梅、陈淑云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确定法律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马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