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范小燕与李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燕,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30号申请人范小燕,女,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杰,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范小燕与李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文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范小燕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062.3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文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于2017年3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文杰所欠申请人范小燕赔偿款共计78062.39元,申请人同意只收取50000元;二、被执行人李文杰在2017年3月9日向申请人范小燕给付10000(已给付),剩余40000元于2017年5月8日前付清;三、被执行人李文杰如果不能依约定时间履行上述和解事项,则申请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上述协议达成后,申请人范小燕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廖 亮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