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秀琼与路娜、喻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琼,路娜,喻伟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3民初100号原告:黄秀琼,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0日,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定春,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娜,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6日,户籍山西省长治市,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喻伟德,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8日,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黄秀琼与被告路娜、喻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琼及其委托诉讼代��人彭定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娜、喻伟德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秀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路娜、喻伟德立即支付原告黄秀琼货款247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3年8月18日,被告路娜、喻伟德在原告黄秀琼经营的南方家私定购家居用品。2013年11月30日,原告黄秀琼将被告路娜、喻伟德所购买的家居用品送至被告路娜、喻伟德家,被告路娜、喻伟德给付部分款项,尚欠24700元,书立欠条一张。经多次催收无果。被告路娜、喻伟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8日,被告路娜、喻伟德在原告黄秀琼经营的南方家私定购家居用品。2013年11月30日,原告黄秀琼将被告路娜、喻伟德所购买的家居用��送至被告路娜、喻伟德家,被告路娜、喻伟德给付部分款项,尚欠24700元,被告路娜书立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南方家私家居款24700元,公民身份号码X。2014年1月28日被告喻伟标注:正月11上午送来(经查:2014年2月10日为正月11)。2015年2月17日,被告喻伟德书面承诺:喻伟德承诺家具钱在5月份给一半左右,剩余在7月付清。如果不按时付,就把家具拆走。原告黄秀琼催收无果,诉至本院。因被告路娜、喻伟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逾期,被告路娜、喻伟德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承诺》,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路娜、喻伟德向原告黄秀琼经营的南方家私购买家居用品,尚欠部分货款,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货款,而没有给付,原告黄秀琼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路娜、喻伟德立即给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娜、喻伟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黄秀琼货款24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路娜、喻伟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兵人民陪审员 杨堃蓉人民陪审员 冯安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