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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745号原告:李刚,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娅,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李刚与被告李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娅归还欠李刚的5万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李娅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7日李娅以借款为名向李刚借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到期付还本金。到期后催还,一直往后拖。12月底,原告李刚与李娅再次联系还款一事,始终无法联系到本人。经打听,方知李娅出了状况而失联,后来又知其自杀在医院治疗,恰逢春节期间,以期望她身体康复后与她见面谈欠款一事,未果。李刚为退休员工,且单身抚养着正在上学的女儿。李娅借钱后不能履行协议,使原告李刚遭受很大的财产损失。特起诉李娅,追回本金5万元。被告李娅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7日被告李娅向原告李刚出具借条一份,记载内容为:“今借李刚伍万元整,借期一年。借款人:李娅担保人:陈丽芳”。原告李刚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告李娅的账号内转账5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单等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李刚主张李娅归还欠其的5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刚借款本金50000元人民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李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威 百度搜索“”